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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葫芦岛一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12吨

日期:2022/4/20 10:44:50 浏览:13 栏目: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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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绥中县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建昌分局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陈某使用吸污车先后多次向污水管网中倾倒不明液体。2021年6月20日,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对上述问题开展联合调查。经查,绥中县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将水喷淋沥青烟工艺过程产生的废液委托陈某运输并倾倒于八家子镇污水管网中,累计倾倒废液4次约12吨。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绥中县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废液收集池以及八家子镇污水管网中的不明液体具有同源性,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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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有害影响,需严格管理,防范环境风险。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处置,甚至跨区域转移倾倒处置。此类案件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是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切实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 、转移情况的申报,严格管控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选择经营单位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严格核实经营单位的资质、经营范围及能力等。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危险废物产生 、贮存、转移以及利用处置的全过程监管。